晨报讯(记者 郭坤)7月16日,记者了解到,山城区的李先生在ATM机取款后,3万余元钱不翼而飞,经查,原来是ATM机被动了手脚,致李先生的银行卡被复制。经法官调解,银行同意赔付李先生3万余元的本金及相应利息。
2011年7月8日18时许,山城区的李先生在某银行ATM机取款1000元。当月11日17时左右,李先生再次取款时,发现卡里的钱被取走3万余元,遂报案。警方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发现在李先生第一次取款前半小时左右有一个男士在该ATM机上安装了摄像头和盗码器等设备,我市另一商业银行的监控录像显示在2011年7月9日8时该男子使用ATM机取出现金若干,而李先生的银行卡取款记录上显示的取走3万余元的时间正是2011年7月9日8时,警方判定这是一起ATM机被动手脚导致储户存款被盗的案件。
法官认为,李先生作为普通的借记卡持有人,对自助银行的ATM机不具有专业知识,在他的借记卡和密码未丢失,也未委托他人使用的情况下,李先生对借记卡信息和密码被窃取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某银行未能及时履行告知犯罪手段和保障交易场所安全的义务,是犯罪分子使用盗码器得逞的主要原因,该银行应当承担责任。案件中,是犯罪分子利用窃取的借记卡信息和密码伪造成了一张借记卡到ATM机上取款,而真借记卡并没有用于交易,这是犯罪分子利用伪卡欺骗银行,不能视做银行与李先生发生了一笔交易。
法官在开庭前主持了调解,通过向当事人双方讲明其中的利害和法理,某银行同意赔付原告李先生3万余元的本金及相应利息,原告撤诉。 (线索提供:赵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