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遭克隆盗刷 银行至少担半责
版面导航      首页 2010.10.16以前报纸
 
2012年8月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广东省高院公布银行卡纠纷典型案例,明确各方责任
卡遭克隆盗刷 银行至少担半责
没有密码被盗刷,用户可能也要担责
 

  针对今年以来呈高发态势的银行卡纠纷,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三大银行卡民事纠纷典型案例,以期对时下较突出的三种银行卡纠纷有较明确指引。同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资深法官对上述纠纷进行了深度调研和分析,并对时下克隆卡纠纷明确两点原则:只要是克隆卡,银行须担责一半以上,无密码信用卡被盗若用户保管不善也应担责。

  广东省高院公布银行卡纠纷典型案例,明确各方责任

  卡遭克隆盗刷 银行至少担半责

  没有密码被盗刷,用户可能也要担责

  无密码信用卡被盗后冒用 判决:商家担七成责

  案情:康先生是中信银行万事达信用金卡的持有人。2009年4月7日,康先生吃饭时丢了钱包,里面有身份证、涉案信用卡等。由于信用卡上没有个人照片,也没有设密码,康先生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办理了停止支付手续,并且在当晚8时16分向警方报警。可即便如此,还是被行窃者捷足先登。信用卡已在当晚7时59分在百佳超市天娱广场分店被盗刷了10538元。

  争议:商户的义务是比对签购单与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是否一致,现在信用卡丢了,无法确认背面签名就是康先生本人所为,所以签购单上的“假签名”也可能与信用卡背面一致。换句话说,康先生也不能保证卡背后的签名就是他本人的。同时,商户不是专业人士,无法鉴定笔迹真假。

  判决:10538元的损失,康先生自负30%;百佳超市负担70%。

  【法官解读】

  在信用卡丢失前,康先生已多次使用涉案信用卡,倘若商户的推理成立的话,那么在以往的惯常消费中,康先生将无法完成。商家在顾客持有信用卡消费时,负有对顾客身份、卡上内容及审验签购单签名与卡背面预留签名是否一致的义务。商户没有尽到审查签名责任,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同时,康先生没有很好地保管自己的信用卡导致被偷盗和冒用,本身也存在过错,因此也要自负一定比例的责任。

  1

  2

  案例

  法官“释法”

  有密码,用户要自证清白

  无密码,银行要自证清白

  同样是克隆卡,为何判罚担责大不同?遭遇克隆卡时,该如何有效维权?信用卡不设密码被盗刷就不用赔?就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有关负责人向记者答疑支招。

  据该负责人介绍,持卡人的举证责任包括:银行卡、银行卡在涉案时间内使用记录、报警记录或挂失记录等证明。而发卡行、收单机构应当提供盗刷行为发生时的视频资料、交易单据、签购单等证据材料。发卡行、收单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要承担不利后果。

  据介绍,法院将根据结合以下情形综合判断:1.行为人并非持卡人,且存在安装测录装置盗取银行卡信息、密码等行为;2.交易银行卡的样式、颜色、标记等与银行卡差异较大的;3.涉案银行卡账户短时间内在异地交易,有证据证明或据常理推断持卡人未在该时该地交易的;4.签购单等交易单据上的签名与银行卡上记载的持卡人签名明显不一致的……据该负责人介绍银行未识别克隆卡,应当承担不少于50%责任,但若持卡人对卡被伪造有过错的,银行可以减轻责任。另外,银行卡合同中关于“凡是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本人所为”的约定,认为其适用前提应当是真实银行卡进行交易,伪卡的情况下并不适用。

  据该负责人介绍,鉴于密码私密性和唯一性的特点,如发卡行或收单机构有持卡人用卡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使用银行卡和密码的证据,在持卡人没有充分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定持卡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而持卡人用卡不规范足以导致密码泄露的,一般应当50%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对于未设密码的银行卡被伪造后交易的,发卡行如在办卡过程中履行了不设定密码后果和风险的提示义务,持卡人在不超过卡内资金损失的50%承担责任。

  使用ATM机被“窃录” 判决:银行负全责

  案情:2008年8月11日,张先生在建行申领一张借记卡,并在卡内存入1万元。同年9月13日17时59分12秒,张先生进入建行金海花园支行的ATM上取款100元后离开。令他没有想到的是,短短30多秒,其银行卡的账户信息和密码全部被复制下来。

  事后,公安机关调取的录像资料显示,案发当日17时50分55秒左右,有两名男子在金海花园的ATM上安装了不明物体,直到56分40秒左右安装完毕。3分钟后,张先生进行了取款行为。

  第二天,张先生的卡在民生银行广州分行的取款机上被分四次取款9800元,手续费16元,共损失9816元。同月16日,银行致电张先生称其账户交易不正常时,原告才发现其账户的款项已被取走。张先生遂向公安机关报警,并与银行交涉。

  争议:张先生银行卡被盗到底是属于第三人伪造银行卡盗取,还是其自己提取?银行抗辩,安装不明部件不代表能成功盗走银行卡信息和密码。

  判决:银行赔偿张先生9816元。

  案例

  相关

  明年元旦芯片卡全面上市

  银行卡被克隆、盗刷的事件频发,也引发了市民对于银行安全性的质疑。目前市民手中的银行卡,绝大部分都是传统的磁条卡,就是在塑料的卡片背后有一道磁条,里面记录了银行卡的编号、卡号。“磁条有点像磁带,可以反复涂写,但也容易被读写,加密性差,很容易被复制。”有银行技术部人士告诉记者,相比之下,央行正在大力推广的芯片卡的确安全很多。

  所谓芯片卡,也叫做金融IC卡,是以芯片作为介质的银行卡。芯片卡容量大,可以存储密钥、数字证书、指纹等信息。“卡片的信息被写在芯片里,要读取或写入都要受到密钥的保护,我还没听说过芯片卡被复制的案例。”上述人士表示。

  而根据央行此前发布的《关于推进金融IC卡应用工作的意见》,2013年1月1日起全国性商业银行均应开始发行金融IC卡,2015年1月1日起在经济发达地区和重点合作行业领域,商业银行发行的、以人民币为结算账户的银行卡均应为金融IC卡。

  【法官解读】

  该案中,证据链能证明是因持卡人在银行的ATM机上操作,被不明物体复制有关信息和密码而导致卡内款项被盗。银行作为ATM机的提供者,对该交易工具的安全性具有保障义务,在本案中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卡未离身被境外盗刷 判决:银行用户各担半责

  案情:邱女士2006年向工商银行万通支行申领一张信用威士金卡,消费方式是需要输入密码,信用额度为4万元。2011年3月1日20时17分,邱女士在某美食沙龙刷卡消费,金额为632.4元。可就在当日21时28分,邱女士又收到工行95588的提醒短信,通知该信用卡在澳门有一笔84988.81元的POS机消费支出,7分钟后再次收到短信,显示在澳门的ATM机上取款3000港币。收到信息后,邱女士立即拨打工行客服电话,要求挂失止付,并于次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3月2日,邱女士还向银行填写了《查询申请书》及《非本人交易附加说明》。为了证明上述款项不是本人操作,邱女士出具了她的港澳通行证,显示在案发当日即3月1日邱女士没有进出香港、澳门。

  事后,工行也向法庭出示了该信用卡在澳门的消费发票、底单及信用卡和刷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显示,一香港居民杨耀邦在某金行进行了消费,且信用卡的复印件明显不同于邱女士所持信用卡。

  争议:信用卡章程规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视为本人所为。银行提出,POS机读取了信用卡磁条信息且通过了密码验证,可视该消费为邱女士所为。邱女士认为,银行系统存在缺陷。

  判决:损失,银行与邱女士各负担50%。

  3

  案例

  三分钟可复制一张银行卡

  一张银行卡如何被复制?目前,不少论坛都有兜售“银行卡复制器”,价格在8000元左右,称可以不受银行卡动态技术(即口令卡、电子证书U盾等)的限制,轻松获取账户信息。只要将盗码读卡器插在ATM的插卡处并安装微型无线针孔摄像头就可以轻松完成银行卡信息和密码的窃取。窃取的信息通过所谓的高科技微型激光原理,只要刷下空卡就能立即实现克隆。并有不法商贩宣称“三分钟”就可以复制好一张银行卡。

  最近,广州警方就在“破案会战”中成功打掉一个克隆卡诈骗集团,并缴获盗录器1台及克隆卡24张。据疑犯交代,为了提高盗卡的成功率,他们会派年轻的团伙成员应聘到一些夜总会、商场或酒楼内当收银员或者服务员。他们随身带着复制器,当客人刷卡时偷窥消费密码。更为严重的是,他们还收买一些收银员或者正规的小店主来出售信用卡资料,成功盗取一张报酬一般是200元。 (综合《新快报》、《南方都市报》消息)

  【法官解读】

  要使用信用卡消费、取现,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是有合法有效信用卡;二是正确有效的密码。银行负有安全保障及谨慎审查信用卡的义务,持卡人负有谨慎保护密码的义务。

  同一时间,持卡人与信用卡在广州,而消费则发生在澳门,这有别于正常消费。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可以确认在澳门发生的消费和取现使用的是伪造卡。工行作为发卡行接受了非法复制的银行卡交易,未尽谨慎审查义务,应对该过错行为承担责任。

  但交易密码是由持卡人自己设置、保密和保管的,除非有证据证明是由于银行原因导致密码泄露等,因此邱女士也存在没有妥善保管密码的过程,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所有内容为鹤壁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