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渠稳)近日,淇滨区法院通过反复协调,促使原告与第三人达成调解协议,成功调解了一起工伤认定案件。李某拿着10.5万元的赔偿款,激动得说不出话来。
李某是我市某公司员工,2011年7月的一天,他在下班途中被一辆逆行的小型普通客车撞伤,导致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骨折。李某于2011年8月4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作出了李某因工受伤的《工伤认定书》。
该公司不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该公司向淇滨法院起诉,淇滨法院行政庭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了三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查清了案情。案件事实是李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该事故的发生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为更好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行政庭法官通过多次协调,对原告公司与第三人做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双方就经济补偿事宜达成了一致,签订了和解协议,李某与用工单位握手言和,拿到了10.5万元的赔偿款。
(线索提供:王治、黄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