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
一区政协副主席之子
醉驾撞死人被判半年
据法制日报消息 湖北鄂州人张汉波8月20日到鄂州市鄂城区法院取了一份刑事判决书:醉驾并将自己年仅32岁的女儿撞死的吴某华犯交通肇事罪,获刑6个月。张汉波对此提出异议,并已向鄂城区检察院提交书面抗诉申请。
鄂城区检察院指控,今年4月29日20时50分,被告人吴某华驾驶小轿车行至该市鑫华园小区门前路段时,因未采取避让措施,将横过马路的被害人张佳琳撞伤,造成张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吴某华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吴某华当时是醉驾。
鄂州警方介绍,肇事车上坐着该市梁子湖区政协副主席吴某和其儿子吴某华,开车的是吴某华。
经法院审理查明,案发后,吴某华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前来处理;今年5月5日,吴某华赔偿被害人家属70万元。法院认为,吴某华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
虽已收到对方赔偿的70万元,张汉波对判决结果表示不理解。“我对自首的认定存在异议。案发当时,吴某华并没有主动报警,这有接警记录为证。就算是他当时报了警,按照有关规定,也不应轻易认定为自首。”张汉波表示,他已向鄂城区检察院递交了书面申请,请该院对此判决进行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