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诉至法院获赔偿
晨报讯(记者 李鹏)一对年轻夫妻吵架时,丈夫张某一时气不过,拿租住房屋的防盗门出气,砸坏了防盗门,结果被房东刘女士起诉,张某夫妇赔偿了3000元。
2011年8月,张某杜某夫妻俩租了美景绿城刘女士一套房子。双方协定:张某夫妇在租住期间如损坏室内设施和物品,应按原价赔偿。
今年5月初,因家庭琐事,张某和妻子杜某发生争执,张某抓起菜刀砸向防盗门,杜某也拿起饭碗瓢勺在屋内乱扔。结果防盗门被张某砸坏,电视机屏幕被杜某砸坏。刘女士得知此事后,要求张某夫妇赔偿,却被拒绝。
面对此情况,刘女士向淇滨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夫妇赔偿防盗门、电视机以及屋内其他被损坏的物品,并要和张某夫妇解除租赁合同。
淇滨区人民法院认为,承租人未按约定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张某夫妇租住刘女士的房屋,按照协议,有义务妥善保管屋内财物。在承租期间,房屋的防盗门、电视机以及其他物品被损坏,张某夫妇应予赔偿。最后,张某夫妇赔偿刘女士3000元,双方解除租赁合同。(线索提供: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