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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伤路人
车主监护人都得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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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伤路人
车主监护人都得赔


 

  晨报讯(记者 李鹏)8月28日上午,新区的张女士拿着获赔的4873.13元,连连向山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表示感谢:“要不是你们帮忙,还不知道他们啥时候能赔偿我的损失呢。”

  6月22日,在我市东大线与渤海路交叉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15岁的小张驾驶摩托车(实际车主为小郭)载着两人与张女士相撞,致张女士受伤,自行车损坏。事故发生后,由于现场变动,无法查证事实,双方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问题可向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张女士寻求山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帮忙。经过律师调查,小张被定为事故主要责任人,但其仅15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刘女士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实际车主小郭在明知小张未满18周岁且无驾驶资格的条件下将摩托车借给小张驾驶,存在一定错误,与小张违章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过失行为,共同导致张女士的财产和人身受到损失,因此小张监护人、小郭应对刘女士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山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小张监护人和小郭共同赔给张女士4873.13元。(线索提供:杜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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