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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将房子低价卖给儿子
八旬老汉被老伴诉至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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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将房子低价卖给儿子
八旬老汉被老伴诉至公堂


 

  核心提示

  80多岁的方老先生将一套一百多平方米的房子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大儿子,房子过户不到半年,方老先生就被老伴何老太诉至法院,要求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一同成为被告的还有他们的大儿子。8月28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方先生与其父亲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庭审直击:究竟是买卖还是赠与?

  “这套房子是父母自愿赠与我的,不是买卖。”方先生说,他是家中老大,这些年父母一直由他照顾,因此父母决定百年后将居住的房屋赠送给他。

  “去年10月份两位老人就立下遗嘱,要把房子送给我,剩下的部分财产留给我弟弟。”方先生出示了父母的遗嘱,证明自己取得房产有理有据,符合两位老人的意愿。

  方先生的母亲,已经84岁的何老太断然否认了大儿子的说法。她告诉法官,这套房是她和老伴2003年共同购买的,面积112.3平方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老伴名下。

  “老伴背着我以1万元的价格把房子卖给了他,双方签了买卖合同,办了过户手续,现在房子已在他名下,我却毫不知情。”何老太对于大儿子和老伴的做法十分不满,认为父子俩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赠与不成立,买卖违法被判无效

  法官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遗嘱只有在立遗嘱人死亡时才生效,现在两位老人尚在,即使遗嘱是他们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方先生不能据此取得该套房产。

  根据《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除非共有人间另有约定。而根据《婚姻法解释(一)》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中,方老先生在未经何老太同意的情况下,与大儿子方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至于方先生所称房子系父母赠与,因其不能证明这种意愿的存在,故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了方先生与其父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诉讼费用由二人承担的判决。(据《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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