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捷
山东省菏泽市曹县某国有公司的15名员工要求涨工资,公司负责人先是认定两名员工代表撺掇工友,将两人停职,其他13名员工向公司提出恢复两人工作的申请,也因此失去工作。(9月11日《齐鲁晚报》)
这本是一次典型的“工资集体协商”行动,劳方却以失败告终,并因此集体失业。事实上,15名员工的涨薪要求是根据公司的“承诺”提出的,并选派了两位代表与公司协商,没有上访、罢工、闹事,15名员工的做法不仅是有理由的,也是非常理性,合理合法的。
公司的做法不仅太武断,而且既无人情味,也无视员工的合法权益,不仅令工资集体协商制尴尬脸红,而且是一种赤裸裸的威胁。言下之意,谁敢与公司“叫板”,就吃不了兜着走,没有商量的余地。那么,如此霸道的底气从何而来呢?
问题的根子在劳动者维权缺人撑腰,总是被资方撞了腰,而且,往往撞了就撞了,既无法恢复工作,花费了高昂的维权成本也未必能得到满意的赔偿答复。吃亏的总是劳方,而资方却毫发无损,既不道歉,也鲜有被处罚的。资方的强势地位无人撼动,霸气更加外露。尤其是,这次工资集体协商制受阻发生在国有企业,这个本应做尊重劳动者权利的“带头大哥”却走向了反面,到底是谁惯坏的?
笔者认为,当下工资集体协商制需要一个“立此照存”的法制样本,以彰显其生命力,也好让企业明白“工资集体协商制”并不是纸老虎。因此,监管部门要启动调查程序,弄清事情的原委,给当事人讨回公道,也给公众一个交代,这既是监管部门的分内职责,也是公众的期待。
否则,不仅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员工也是一种威胁,还羞辱了法律法规,带了个坏头。另外,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成了画饼,监管部门自身也要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