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李鹏)9月7日,新区市民张先生给记者来电反映,他就餐时停放在饭店门外的电动车被盗了,饭店却拒绝全额赔偿。9月12日,在市工商局12315工作人员的协调下,饭店赔偿给张先生1200元钱。
9月4日晚上,张先生和几个朋友一起在新区一家饭店吃饭时,将价值2100元的电动车停放在饭店的门口。“吃完饭后,我出门发现电动车不见了。”张先生告诉记者,“我找饭店老板解决此事,可饭店老板表示,这是我自己不小心造成的,他们门口贴有顾客丢失贵重物品责任自负的‘声明’。可当我追问‘声明’在什么地方时,老板说以前在门口贴着,可能是被风吹雨淋后不见了。”
后来,张先生又找了该饭店老板几次。该饭店老板终于答应折价赔偿600元。“我的电动车是花了2100多元买的,骑了不到一年,赔偿太少了。”张先生说。
随后,记者就此咨询了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杜晓峰律师。杜晓峰解释,根据《合同法》规定,张先生和饭店之间发生的是餐饮合同纠纷。张先生到饭店就餐,饭店就有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都规定,经营者对其所属场地的停车有管理义务,不能凭其单方声明免责。因此,饭店应承担赔偿责任,应按照电动车的市场价格赔偿。
9月12日,在市工商局12315工作人员的协调下,张先生与饭店达成一致,饭店赔偿给张先生1200元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