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郭坤)“墙上挂着的顾客须知,其实是店主‘一厢情愿’的对外告知,明显夹杂着排除消费者权利的内容。如条款一:若超出取衣日1个月,按每月6元收取衣服存放费;超过3个月,衣服出现损坏或者丢失的后果自负。这个条款明显是‘霸王条款’,涉嫌侵害消费者正当权利。”山城区工商分局红旗工商所执法人员在长风中路执法时,发现某干洗店的“顾客须知”藏猫儿腻,涉嫌侵害消费者正当权利。
9月26日,记者了解到,该干洗店被山城区工商分局红旗工商所执法人员作出终止合同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的处理。
据介绍,位于山城区长风中路的某干洗店北墙上悬挂的“顾客须知”上印有“若超出取衣日1个月,按每月6元收取衣服存放费;超过3个月,衣服出现损坏或者丢失的后果自负”等事项,没有书面说明和文字约定。当问起为何要制订这些内容时,干洗店店主张某说:“主要是让顾客尽快取走衣物,一般告知是3天取衣,超过取衣日1个月的收些保管费,超过3个月的怕人多拿乱,所以告知出现损坏或者丢失后果自负的提醒”。当执法人员要求查看登记记录时,店主却提供不出个体经营账册登记记录。
山城区工商分局红旗工商所执法人员告诉记者,干洗店悬挂的“顾客须知”中部分条款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有请求损坏赔偿的权利的规定,当事人干洗店店主的行为属合同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及时认识到合同违法并能积极改正的表现,工商执法人员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对工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的3日权限。
9月26日,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为此山城区工商分局红旗工商所执法人员按照执法程序,对该干洗店作出终止合同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的处罚。(线索提供:户东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