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记者 郭坤)原告凭5万元借条原件起诉,被告在法庭上辩称借款早已还清,只是还款时因故未拿回欠条,还找来了证人证明自己还了借款。10月8日,记者了解到,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被告不能证明其已将5万元借款归还原告,故法院判决被告限期5日内还钱。
李女士和王先生原是同事,王先生曾借过李女士的钱,并按期归还。今年5月13日,王先生又向李女士借5万元,李女士把钱借给了他,王先生写了一张欠条。3个月后,李女士急需用钱,多次要王先生偿还借款,但他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于是李女士手持借条,将王先生诉至山城区人民法院。在法庭上,王先生辩称借款早已还清,只不过还款时没有拿回借条,他还向法庭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及视听资料等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王先生提交的书证、证人证言及视听资料之间均不具有证据的关联性,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他已将5万元借款归还原告,法院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不予确认。
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5日内归还李女士5万元,如果他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线索提供:王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