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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换价格相等可免缴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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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10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房屋交换价格相等可免缴契税

 

  国税总局:

  据法制日报消息 国家税务总局10月8日就纳税热点问题在其官网进行了答复。其中,就纳税人提出房屋交换是否缴纳契税一问明确:房屋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解解释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

  就纳税人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剩余部分房屋销售后是否还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国家税务总局认为,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针对纳税人提出,中小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赔偿准备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表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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