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秦颖)19岁正是上大学的年龄,而张某、郭某却因抢劫而断送了大好时光。10月初,淇滨区法院审理了此案,10月11日,记者获悉,被告人张某、郭某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8个月、4年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张某和郭某小学辍学后在家无所事事。今年8月初,俩人因无钱上网,便生抢劫的念头。为了方便作案,两人还找来一根警棍和一把强光手电。
8月13日零时许,张某、郭某携警棍和强光手电在淇滨区某住宅小区附近,抢走被害人司某的苹果手机一部,现金6.5元,抢走王某的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250元,中兴手机一部。
得手后,两人将苹果手机以400元的价格卖掉,将所抢现金花得一干二净。
法院审理该案认为,张某、郭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案发后,郭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张某、郭某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