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做家具,木工受伤主家出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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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做家具,木工受伤主家出钱
律师:主家虽无过错,但应作出适当补偿
 

  晨报讯 (记者 李鹏)今年9月底,家住淇滨区福汇佳苑的张先生在某家具店定做了一套家具。然而在家具安装工程中,木工师傅不慎被电钻弄伤了手指,便要求张先生赔偿其医疗费和误工费3000元钱。10月22日,在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协调下,张先生支付了木工师傅289元的医疗费。

  9月底,张先生在淇滨商贸城一家家具店内看中了一套家具,由于其尺寸不合适,张先生便在店里定做了一套,并支付了定金。

  家具做好后,店方派了一位木工师傅到张先生家安装家具,在安装过程中,木工师傅的手指不慎被电钻钻伤。当时木工师傅并没向张先生索赔。

  谁知过了几天,这位木工师傅找到张先生,要求他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3000元,理由是:张先生和他是雇佣关系,按法律规定,雇员受伤可要求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张先生便向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经调查,张先生与这位木工师傅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雇佣关系,而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因为家具定单上清楚写明了家具的规格、数量及交付期限,这位木工师傅在约定期限内自带工具等进行制作安装,可视为承揽人,而且该木工与张先生处于平等地位,木工独立进行制作安装,双方没有雇佣关系中的从属关系,因此,可以认定双方属于《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所规定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

  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做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整个制作安装过程中,张先生无过错,不承担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张先生应给予木工适当补偿。

  最终,经过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协调,张先生补偿木工师傅部分医疗费用共289元。(线索提供:杜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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