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郭坤)暴雨冲塌了自家的围墙,砸坏了邻居家的机器设备,给邻居造成了2.6万元的损失。面对邻居的索赔,山城区的杨某显得十分委屈。10月25日,记者从山城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该案,由杨某分担部分民事责任,赔偿邻居1.3万元。
据介绍,市民杨某和邻居的纠纷发生在2010年8月18日,当天,山城区突降特大暴雨,致使山城区长风路小庄桥北的低洼地段下水道排水不畅,形成内涝。雨水从杨某家的汽配门市大门进入后院,造成菜地泥土滑坡,随后,汽配门市的院墙倒塌,将邻居马某家的房屋砸塌,致使屋里的机器设备损坏,维修费花了2.6万多元。
杨某面对邻居的索赔显得十分委屈,他认为这次造成的损害由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特大暴雨引起,属自然灾害,并不是自己主观意愿所为,自己并不存在过错,不愿赔偿。邻居一纸诉状将杨某告上法庭。
山城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经调查后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案,造成损害的原因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双方都对此没有过错。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最后,法院判决由被告杨某承担1.3万元的费用。
(线索提供:赵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