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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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获通过 明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自愿

 

  统计数字表明,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已达1亿,其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超过1600万。财政投入不足使我国目前仍有70%左右的精神疾病患者没能得到有效治疗。这意味着未经收治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极有可能出现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另一方面,因种种原因导致正常人被送入精神病医院的事件屡见报端。

  如何平衡社会公共权益和个人权利,做到“有病当治”、“无病不乱治”,是《精神卫生法》要解决的问题。对于这一难题,26日通过的《精神卫生法》给出了解决方案——

  法律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法律同时规定,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且有“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此种情况下,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患者住院,强制还是自愿?

  谁来认定、如何认定精神障碍?

  在2011年10月第一次提交审议的《精神卫生法(草案)》中,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定了诊断和复诊程序,并规定了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复诊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和重新鉴定。

  这一规定固然能体现对精神障碍认定的审慎,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可能遭遇困难。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两次鉴定一般需要60天,时间长、成本高。此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缺乏自知力,多次复诊、鉴定的程序,既不利于患者本人的诊治,又不利于社会公共安全。

  针对这些意见,《精神卫生法》修改删去了有关在监护人同意住院治疗的情况下患者可以要求复诊、鉴定的规定和有关重新鉴定的规定。与此同时,为防止“错判”、“误判”,法律增加了法律救济渠道,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对于鉴定的性质,法律也将一审稿中的司法鉴定改为医学鉴定,确定了临床诊断中医学的鉴定地位。中国医院协会维权部副主任郑雪倩认为,这一调整更能确保鉴定的客观性与科学性。

  有没有病,谁说了算?

  谁来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精神障碍患者是否仍享有财产权、人身权、隐私权等权益?谁来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精神卫生中心副主任谢斌认为,《精神卫生法》必须平衡三种不同权益:病人人身自由等方面的权益,公众不受病人危害的权益,以及病人对自身健康需要的权利。保护病患权益,应当在立法宗旨中得到体现。

  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能力。法律还提出,应按照规定给予精神卫生工作人员适当津贴。

  “这部法律经过几次修改,把宪法保障人权的理念贯彻到《精神卫生法》中,强调了保障患者的权益,比如说自主决定权、医疗权,以及财产权,这是很大的进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辜胜阻说。(据新华社北京10月26日电)

  自1985年开始起草,酝酿20余年的《精神卫生法》终于在26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如何平衡社会公共权益和个人权利?从防范“被精神病”到发展精神卫生事业、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从精神障碍的预防和患者康复到社会公共安全和强制治疗问题,这部承载着关注和期待的法律,力图破解多项难题。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 胡浩 吕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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