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郭坤)高某受朋友之托替其讨要债务,可谁料讨债未果竟将朋友借据遗失,致使朋友的债务无法要回,被朋友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10月29日,记者获悉,法院最终判决高某在10日内向委托人返还借条,否则将向委托人偿还借条上所载明的借款。
今年2月,高某受朋友陈某之托,替其讨要债务。陈某将借条交给高某,高某向陈某出具了一份收条,写明收到陈某的借条,债务人及债权人姓名、借款数额及时间等信息也一并写上。随后,高某便拿着借条去讨要借款。两个月后,陈某向高某了解债务的讨要情况,高某表示讨要情况不甚理想,陈某便决定自己去索要借款,并要求高某返还借条。可高某一直未能返还借条,并表示借条已在讨债过程中不慎遗失。陈某遂将高某诉至法院。
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与高某之间已就讨要债务事宜达成有偿委托合同,受托人高某因过失而造成借据遗失,导致委托人陈某的债权无法实现,受托人高某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线索提供:王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