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李旭阳 见习记者 陈艳艳 实习生 赵艳芳)“我们5月份卖出去的窗帘,现在只拿到对方当初交的300元订金,还有4100元货款没有着落。这可咋办?”10月31日上午,在淇滨区做窗帘生意的豆女士向记者反映。
据豆女士讲,今年6月份,有人来她的店里订做窗帘,说是淇滨区某温泉广场要的,共7幅窗帘,双方谈好的价格为4400元,对方付了300元订金,并约定待窗帘全部安装好后付清余款。然而,窗帘安装好后一个月过去了,订做人却再未露面。
记者试着拨打了豆女士提供的订做人的电话,发现已是空号。“我到那家温泉广场要钱时才被告知,当时该温泉广场装的窗帘原是委托他人订做并安装的,全部费用早已付给了对方。
11月1日上午,记者联系了该温泉广场负责装修的马先生,他告诉记者,他们当时委托的并非正规的装修公司,而是街边的散工,该温泉广场装修结束后,装修费用已经全部付给了那个散工。
由于此前豆女士已经报案,记者联系了负责此案的长江派出所杨警官,他告诉记者,警方一直在与温泉广场的有关负责人协调,希望能够尽量帮豆女士挽回损失。由于该温泉广场方面也联系不上当时承接装修业务的散工,经协商,该温泉广场同意给豆女士2000元作为补偿。
淇滨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像豆女士遇到的这种情况,该温泉广场应负一定责任。虽然温泉广场已经把装修款付给承接装修工程的散工,但是豆女士遭受的经济损失与温泉广场有直接关系,温泉广场的损失可以在找到这名散工后,要求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