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王帅)购房合同上的实测建筑面积更改了,可暖气费还是按更改前的建筑面积计算的,淇滨区东方世纪城业主胡女士往淇滨热力有限公司跑了几趟也没有解决问题。
马上要供暖了,东方世纪城的物业公司在小区内贴出通知:首次缴纳暖气费的业主要带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到淇滨热力有限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胡女士家尚未办理房产证,她便于11月5日带着购房合同到淇滨热力有限公司缴纳暖气费。“收费账单打出来我才发现,暖气费不是按我家的实测建筑面积117.68平方米计算,而是按合同更改前的119.16平方米计算的。实测建筑面积是开发商在合同中更改的,还加盖了公章。”胡女士向记者解释,因商品房的实测建筑面积比购房合同上的小了约1.5平方米,开发商前几日还退了多余的房款,缴纳物业费和二次交换费都是按照实测面积计算的,不明白暖气费为何这样计算。
胡女士拿出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者看到合同第三条写着: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119.16平方米,其中数字部分是用黑色圆珠笔手写。合同第四条注明: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1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2683.6元。在数字“2683.6”上方的空白处,手写总房款金额和“实测面积117.68平方米”几个字,并加盖了开发商“鹤壁市东方置业有限公司”的公章。
“期房跟买的现房在面积上多少有些差别,119.16平方米是期房面积,实测面积是房管部门后来量的,开发商前几日把我们多掏的房款也退了,并在合同上进行了更改。”为了证明房屋实测面积未造假,胡女士将退款收据拿了出来,并出具了办理房产证需要的不动产统一发票,发票上打印着“建筑面积117.68平方米”几个字。
6日下午,记者随胡女士来到淇滨热力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先生看了这份购房合同后提出:实测面积应该写在合同第三条“119.16平方米”上方,并加盖公章。合同上改的东西不能证明是开发商改的,胡女士需要提供开发商出具的面积更改证明。
截至记者发稿时,胡女士来电称,她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后,淇滨热力有限公司已经帮她改了采暖收费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