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大河报消息 在南阳市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了张银行卡,存入6万余元,很快就有短信提示,有人从POS机、ATM机上将钱刷走,最后只剩700元。淅川县滔河乡的韩某没想到这样的事竟然发生在自己身上,就以银行未尽履行保障储户存款安全义务为由,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11月6日,记者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最终判决银行承担韩某损失的30%,并向银行发出司法建议,建议银行采取措施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卡在手,6万元神秘被盗
2011年5月30日,韩某到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所开办了个人借记卡,并存款67600元。当日中午12时49分,韩某接到短信提示,他的卡在POS机上消费46900元,目前余额20700元;12时58分至13时,他又收到短信提示,他的卡在ATM机取款8次,每次2500元。
感到蹊跷的韩某赶到办卡的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所柜面查询。果然不出所料,韩某的银行卡上只剩下存款700元。为防止这700元也不翼而飞,韩某将700元取出,然后到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马上展开侦查,最终查明犯罪嫌疑人先是在西峡县一黄金店内消费用POS机刷卡46900元,而后又分8次在西峡县的一ATM自动取款机上共取款20000元。由于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反侦查措施,公安机关一直未侦破此案。
一审判令银行担责八成
巨款被盗走,韩某认为是银行技术安全不到位,致使犯罪嫌疑人复制了银行卡,并最终将巨款盗走。遂将银行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银行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银行则认为,韩某开卡设有密码,如果韩某没有泄露,款就不会被他人取走,责任在韩某,银行方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一审认为:韩某和银行间属于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应保证韩某存款的安全性。银行卡在韩某手上,卡内的存款却在异地被盗取,由此可知是他人利用伪造的银行卡盗取韩某的存款,也就是说银行给韩某的银行卡存在不安全性,没能保证储户的存款安全,由此产生的风险,应当由银行承担,据此判定被告赔偿韩某被盗损失的80%。
二审改判银行担责三成
银行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阳中院经过开庭审理,查明韩某在银行办理银行卡时,身边有个同伴叫赵某,且距离50厘米左右,韩某输入密码时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银行业务点无安保人员,亦未提醒韩某办理业务中应一人办理,其他人应站立一米以外。
据公安机关侦查,盗走韩某卡上现金的嫌犯正是赵某。但当公安机关追捕赵某时,赵某已神秘失踪。南阳中院二审认为,银行和韩某在本案中均有责任,认为银行应承担30%的责任、韩某应承担70%的责任为宜。本案韩某同时也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刑事案件现未侦破,待刑事案件侦破后所追回的款,银行、韩某按30%、70%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