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郭坤)夫妻感情不和,男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女方要求将男方父亲留下的房产归自己,男方称其父亲曾留下口头遗嘱,房产由其孙子继承。11月2日,山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准许二人离婚,男方父亲的口头遗嘱有效,房产由男方的儿子继承。11月7日,记者从山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样一起案例。
1992年,李先生和李女士结婚,两人为再婚,李先生已有一子。婚后,李先生和李女士没有再生育,二人感情不和。李先生的父亲担心其孙子的未来,便立下口头遗嘱,其遗产由其孙子继承。后来,李先生的父亲去世。今年夏天,李先生向山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和李女士离婚。法庭上,李女士要求将李先生父亲留下的房产等财产归自己所有。对此,李先生称,其父亲曾留下口头遗嘱,将其房产留给其孙子继承。
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和李女士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根据李先生与李女士的举证,可以确认李老先生立过口头遗嘱。因此,李老先生的遗产由其孙子继承,而李先生与李女士的共同财产,法院酌情依法分割。
(线索提供:赵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