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郭坤)11月11日,记者从山城区法院了解到,两家公司因租赁合同发生纠纷,经法院一审二审依法判决后,被告抗拒执行。面对执行难题,山城区法院案件承办人经过调解,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原告某化工公司与被告某化肥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于今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依照法律,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并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按租赁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属单方面违约,对本案纠纷产生负主要责任,故判决维持原审法院解除租赁合同的判决。判决后,被告多次抗拒执行,强制执行难度又相当大,执行工作一直无法进行。
山城区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再审,找到了案件的争议焦点及双方当事人的思想症结所在。虽然当时双方矛盾已经激化,但承办人做了大量调解工作,终于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至此,这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线索提供:李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