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扶沟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敲诈勒索案,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张甲拘役5个月,罚金2000元;李乙拘役4个月,罚金2000元。
据了解,今年4月,张甲与李乙在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跑“摩的”时认识。6月15日,张甲到扶沟县白潭镇某村一家婚纱摄影店内,冲洗了事先在同村张某家门前照的照片以及从网上下载的一张黑色手枪照片,并制成恐吓信。
6月16日,张甲将照片及恐吓信邮寄给了在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的李乙。李乙于6月19日按照张甲用手机短信发给他的收件人地址,以“刘某”的名义将照片及恐吓信寄给了张某。
同时,6月20日和6月21日,李乙分别用在广东省东莞市办理的手机号向张某发送恐吓短信。
由于频繁接到恐吓短信,张某于6月24日报警。6月30日,张甲、李乙被警方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甲伙同李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系共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据《河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