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持股超1年税负降至5%
版面导航      首页 2010.10.16以前报纸
 
3上一篇 2012年11月1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股息红利税明年起差别征收
持股超1年税负降至5%
持股1个月至1年为10%,持股1个月以内为20%
 

  抑制短期炒作

  

  财政部称,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税负越低,以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此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是为了促进资本市场发展,我国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实际税负相当于10%。

  此次规定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按持股期限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即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对于政策调整后投资者的税负变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问时称,政策实施前,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税负为10%,该政策实施后,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确定实际税负。

  上述相关人士表示,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税负比政策实施前降低一半;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与政策实施前维持不变;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则恢复至法定税负水平。因此,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其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就越低。

  

  上市公司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股息红利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投资者实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上市公司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

  根据规定,凡股权登记日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差别化税收政策执行。对2013年1月1日之前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11月11日,中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对于股市的下跌,监管部门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而证监会发言人也在此前表示,要优化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鼓励和引导长期投资,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有关部门已原则同意近期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税收政策的杠杆作用将引导投资者长期持有股票,高派红公司将受到市场的更多关注。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股息红利税是有分红才征税,从整个中国市场来看,上市公司分红比例很低,因此,没有那么大的税基,其作用有限。另外,该政策目的是鼓励价值投资,但是实际上作用并不会太大。

  从明年起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个税将差别化征收。财政部16日发布消息称,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

  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

  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计算,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有股份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

  例1:小李于2013年1月8日买入某公司A股,如果于2013年2月8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如果于2013年2月8日以后卖出,则为1个月以上;如果于2014年1月8日卖出,则为1年;如果于2014年1月8日以后卖出,则为1年以上。

  例2:小王于2013年1月28日-31日期间买入某公司A股,如果于2013年2月28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如果于2013年2月28日以后卖出,则为1个月以上;如果于2014年2月28日卖出,则为1年;如果于2014年2月28日以后卖出,则为1年以上。

  例3:小张于2012年5月15日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8000股,2013年4月3日又买入2000股,2013年6月6日又买入5000股,共持有该公司股票15000股,2013年6月11日卖出其中的13000股。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视为依次卖出2012年5月15日买入的8000股、2013年4月3日买入的2000股和2013年6月6日买入的3000股,其中8000股的持股期限超过1年,2000股的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不足1年,3000股的持股期限不足1个月。

  ■解读

  持股期限确定方式

  沪深股市上周五再度下挫,收盘刷新最近一个半月低点。其中沪指挫0.77%,收报2014.72点,盘中一度探低2001.72点。红利税差异化征收的消息令股市尾盘跌幅收窄。

  16日沪市早盘低开后一路下行,盘中一度下探逼近2000点附近,但尾盘最后半小时受到红利税差别征收消息的刺激,跌幅小幅度收窄,从全天最低点回升到2014.72点。

  沪指收跌逼近2000点

  ■市场

  ■链接

  个税计算及上市公司

  代扣代缴方式

  

  小刘于2013年5月24日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10000股,该上市公司2012年度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股权登记日为2013年6月18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先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股÷10股×4元×25%=1000元,此时小刘应缴税1000元×20%=200元。

  如果小刘在2013年6月24日之前(含24日)卖出全部股票,则持股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小刘应补缴税款10000股÷10股×4元×20%-200元=600元。

  如果小刘在2013年6月25日(含25日)至2014年5月24日(含24日)期间卖出全部股票,则持股超过1个月但在1年以内(含1年)。小刘应补缴税款10000股÷10股×4元×50%×20%-200元=200元。

  

  解释: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

  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

  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据《新京报》)

  对于红利税差别征收,此前有学者认为此举对鼓励长期持有作用有限。经济学家华生指出,由于中国市场股息率偏低,红利税与股价相比比重太低,难以起到鼓励中小投资者长期持有的目的。

  从整个一周看,上证综指全周下跌2.63%。从行业看,公用事业和家用电器行业跌幅相对较小,分别为-1.63%和-1.71%;本周表现最差的行业是商业贸易和食品饮料行业,分别下跌4.7%和4.65%。

 
3上一篇  
 
   
   
   


所有内容为鹤壁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