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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坐火车不再被强制买保险
实施61年的铁路强制保险将取消 赔偿上限不再仅15万元
  中国政府网日前转发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废止。同时,《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也被删除。有关人士表示,该条例已经施行61年,早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形势和铁路发展,废止是在情理之中。
 

  坐火车伤亡赔偿不再只有15万元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删除这一条文意味着铁路旅客一旦发生人身伤亡,可获得的赔偿金额不再只有15万元的上限,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金额也不再只有2000元的上限。这一规定也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上述两条例的修改和废除意味着,坐火车遭到人身伤害,最高可获赔的额度不再是17.2万元(15万元铁路运输企业人身伤亡赔偿+2000元行李损失赔偿+2万元意外伤害保险理赔)。

  就在2011年“7·23”甬温线动车事故中,按照事故救援善后总指挥部公布的赔偿标准,遇难人员赔偿救助标准已经超过90万元。

  至于在废除铁路旅客强制保险费后,火车票价格会否相应下调,铁路内部人士表示目前尚未可知。而事实上,自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铁路客运基准票价率一直没有调整,始终实施低运价政策。

  铁路强制保险被取消后,旅客乘火车将要如何购买保险呢?“铁路部门应该会借鉴目前航空、公路客运的旅客商业保险模式,但最终将如何执行现在还不好说。”一铁路内部人士说。(综合新华社、《南方都市报》)

  铁路强制意外险遭质疑

  业内人士表示,《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铁路旅客一律参加强制保险,且保险费含于票价之中,这与此后实施的《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自愿订立”原则相违。至于《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关于赔偿责任限额之规定,也与现今经济发展形势和实际情况不符,失去了施行的意义。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于1951年发布并施行,共分七章十八条。当时就铁路旅客强制保险规定:“凡持票搭乘国营、或专用铁路火车之旅客,均应依照本条例之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其手续由铁路局办理,不另签发保险凭证”。

  就强制保险费,条例规定,“旅客之保险费,包括于票价之内,一律按基本票价百分之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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