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重庆11月20日电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日对重庆彭水县大学生村官任建宇因转发微博、发帖被劳教而提起行政诉讼一案作出宣判,认为任建宇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因此裁定驳回其起诉。宣判前一日,重庆市劳教委以处理不当为由撤销了对任建宇的劳动教养决定,对任建宇已解除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法院对重庆市劳教委的自行纠错行为表示认可。
2012年8月15日,任建宇的父亲任世六以任建宇的名义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重庆市劳教委撤销了对任建宇的劳动教养决定后,任建宇未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从本案查明的法律事实看,任建宇在劳动教养期间虽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但其会见、通信、通电话的权利得到保障,任建宇在此期间亦曾委托其父及其女友代为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应当认定任建宇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能够提起诉讼,其主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时间均不应计入起诉期间的诉讼理由不成立。任建宇2011年9月24日签收重庆市劳教委作出的渝劳教审(2011)字第3954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后,于2012年8月15日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据此,法院作出上述裁定。
为什么在重庆市劳教委撤销劳动教养决定后,法院还要裁定驳回起诉?针对这一问题,审判长在宣判后表示,重庆市劳教委的撤销决定是按照行政监督纠错程序作出的,而法院是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审理该行政案件的。符合法定起诉期限是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的前提。本案中,任建宇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提起诉讼,理应裁定驳回起诉。并且重庆市劳教委已经自行纠错,以处理不当为由撤销了劳教决定,对任建宇也已经解除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事件回放
2011年8月18日下午,在重庆郁山镇计生服务站办公室,彭水县公安局民警将大学生村官任建宇带走。当天他刚被彭水县择优录用为公务员,处于公示阶段。2011年9月23日,重庆市检察院向市公安局下发《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重庆劳教委认定,任建宇因在网上转发评论了“一百多条负面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对他处以两年劳教。
(据《南方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