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河晨报
08
天下·河南
真牛!
学校不得开除学生
禁收借读费教科书费
“隐私场所”擅装监控最高罚3万元
2012年11月29日 星期四
版面导航      首页 2010.10.16以前报纸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11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草案)》
明确规定保护个人隐私

“隐私场所”擅装监控最高罚3万元

 

  据大河报消息 视频监控设施的使用已成为一个亟待规范的问题。27日,《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草案)》(下称《条例》)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其中明确规定保护个人隐私,擅自在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安装监控设施,最高罚3万元。

  

  居民小区不强制安装技防系统

  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李建中说,目前,不当采集、公布、传播技防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社会公共区域或者其他单位管辖的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禁止在宾馆客房、公共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工作单位和居住的小区是否安装技防系统?《条例》第十三条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重要部位,居民住宅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安装相应的技防系统。”

  

  滥用技防信息将被追责

  广场上一对恋人的热吻被监控“捕捉”到后,会不会被人发到网上传播?《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传播或者未经允许查看、复制技防系统中采集、保存的信息;不得故意隐匿、毁弃技防系统采集、保存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资料。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警方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擅自在社会公共区域、其他单位管辖区域,或者在宾馆客房、公共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由警方予以拆除,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上一篇  下一篇4  
 
   
   
   


所有内容为鹤壁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