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王帅 见习记者 刘春香)《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届时我市51个气象站将被纳入保护范围。
据市气象局副局长郭魁英介绍,我市高楼的建设已经对探测环境产生了一定影响,我市3个国家级气象站和48个区域气象站被纳入保护范围后,将有效提高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连续性、准确性和比较性。
气象设施周边
禁止爆破、钻探、采石、挖沙、取土
气象设施是基础性公共服务设施,《条例》规定,禁止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禁止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禁止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
违反《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气象观测场周边
盖楼、建铁路、挖水塘、种树有规定
为了保护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条例》禁止下列行为:在国家基准气候站观测场周边2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或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为了保护国家一般气象站的探测环境,《条例》禁止下列行为:在观测场周边8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8的建筑物、构筑物;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污水口等干扰源;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在观测场周边3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违反《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