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郭坤)长年在山城区打工的邯郸市魏县农民工李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其亲属要求肇事者按我市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因李某是农村户口,肇事者认为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双方发生争议并最终对簿公堂。12月10日,记者了解到,山城区法院查明李某虽系农村户口,但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在我市,生活消费已等同于城市,故判决他与城镇居民“同命同价”。
今年5月的某晚,长年在山城区长风路某熟肉店打工的农民工李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与一辆大货车发生事故,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肇事司机和李某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发后,双方就李某的死亡赔偿金应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还是农村居民标准产生争议并最终对簿公堂。若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李某的死亡赔偿金应有28万余元,如若按农村居民标准,则只有8万余元,两者之间相差甚多。据介绍,长期以来,农民工在遭遇交通肇事及其他损害后,由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差异,导致农民工得到的赔偿要比城镇居民低很多,造成了“同命不同价”的现象。
山城区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后认为,死者李某自2009年5月来到山城区长期务工,并在山城区公安机关依法办理了暂住登记,可以认定李某长期在山城区居住生活、务工,李某虽系农村户口,但长期生活在城市,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生活消费已等同于城市,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的规定,李某家属要求按照本市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另外,法院对家属主张的精神损失抚慰金也予以支持。(线索提供:齐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