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见习记者 田白雪 文/图)12月18日,市民张女士打来本报热线反映,她在淇滨区紫荆巷某餐厅就餐时遇到“被选择”现象,该餐厅自拟“不含发票价”和“含发票价”,“强迫”消费者进行选择,且每样餐品含发票价均高出不含发票价几元至十几元不等。
19日,记者就此现象进行了暗访。来到该餐厅后,一名服务员拿来高级菜单——ipad让记者点餐,记者翻看菜单中所列餐品,所有餐品均分两种价格,即“不含发票价”和“含发票价”。随后,记者认真查看了菜单中的餐品价格,其中价位在20元左右的饮品和小吃含发票价高出不含发票价2元~3元;价位在50元左右的中西餐含发票价高出不含发票价5元~6元;而价位在90元左右的西餐含发票价则高出不含发票价10多元。“如果我要发票的话,是否在点每样餐的时候都必须选择含发票价?”记者问道。对此,该餐厅服务员回答:“是的,想便宜,你就选不含发票的价格。要发票,你就选含发票价。”也就是说,按照该餐厅这项“规定”,如果顾客需要发票,则一顿饭点几样餐品,就要多付几样餐品的总差价;如果顾客不想多付差价,就只能被动选择“不含发票价”。
那么,在结账时该餐厅就不会开具发票?结账时,该店店长称,这是店里的规定。“不含发票价”是他们店原来的会员价,取消会员价之后就作为“不含发票价”了,而“含发票价”是他们店所有餐品的正常价,选择哪个由顾客决定。
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省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工作人员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属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对违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工作人员还告诉记者,消费者如果遇到以任何理由不开具发票的商家,可凭消费小票或收据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进行维权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