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半,违者将被罚款,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
本报讯(记者 王娜)6月6日记者从市规划局获悉,我市《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期限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对房地产开发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今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土地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开发建设,否则将被处以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意见》规定,占地面积100亩以内(含100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一般应在两年内全部竣工;占地面积100亩~200亩(含200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一般应在三年内全部竣工;占地面积在200亩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一般应在三年半内全部竣工。对超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责令其限期纠正的同时,城市规划部门可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违章认定,处以土建工程造价3%至10%的罚款。
对于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后仍未动工开发,或已动工,但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将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两年内未动工开发的,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