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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6 月 14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劳动保障部门提醒:
高温下工作中暑算工伤

  新华社天津6月13日电(记者 邹 兰)近一时期,我国许多地区持续高温。劳动保障部门提醒:高温下工作中暑算工伤,职工应注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专家介绍,按照我国2003年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高温下工作中暑应算工伤。盛夏时节,一线职工在高温环境下工作,一旦中暑,职工或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并由用人单位在24小时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后,中暑职工即可按照相关法规享受工伤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应该由企业承担。企业拒不支付,职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专家强调说,按照国家《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伤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职工因中暑等工伤进行治疗,期间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工资及相应补贴。

  据了解,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等,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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