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特别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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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和超市
停业提货单成废纸
使用提货单遭拒,商家承诺成空话
律师:超市行为属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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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6 月 15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律师:超市行为属违约

  律师认为,商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货单)履行约定的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此,市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王震宇律师认为,虽然佳和超市5月25日在媒体发表过有关债权债务的公告,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据此,经营者以这种方式发表的公告,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无效的,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另外,提货单是商品经营者与持有者合同的组成部分,提货单是持有者提取货物、购买商品的依据,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商品经营者应该按照合同规定(提货单)履行约定的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近期,我市各级消费者协会也受理了部分消费者的此类投诉,投诉金额50元~1300元不等,市消协已向有关经营者下达了《消费争议调查函》。

  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阎关洲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11条规定:“租赁他人柜台、场地或者设施的经营者,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柜台、场地、设施的提供者以及营业执照的出借者应负连带民事责任,不得拒绝消费者的赔偿要求。”因此,佳和超市场地提供者应当对此事负连带民事责任,承担消费者的赔偿要求。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遇到此类事件,除了可以向各级消协组织投诉,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是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三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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