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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6 月 15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施行 
产品名称禁用“高效”“速效”

吕 诺

  据新华社北京6月14日电(记者 吕 诺)“高效”、“速效”、“第×代”之类的词语,今后不能出现在保健食品名称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前发布《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规定保健食品名称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不得使用夸大功能作用的文字、与功能相关联的文字以及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规定强调,保健食品名称不得使用功能名称及其谐音字或形似字;不得使用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不得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不得使用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语言;不得使用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及地方方言;不得使用人名、地名(注册商标除外)。

  规定提出,保健食品命名要符合《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其名称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3部分组成。同一申请人申报配方原料相同的多个保健食品,在命名时应当采用同一品牌名和通用名。需要标注颜色、口味、特定人群等情形的,应当在属性名后加括号予以标志。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是为规范保健食品的命名,确保保健食品名称的科学、准确,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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