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袁 红 见习记者 徐舒帆
本报6月15日3版以《佳和超市停业 提货单成废纸?》为题,对因佳和超市停业,许多消费者手中的提货单无法使用一事进行了报道。6月21日,市消协第二次向佳和超市所发售的提货单涉及的相关经营者佳美超市与佳和时代广场商贸有限公司下达了《消费争议调查函》,并要求对方就消费者投诉的有关佳和超市提货单的消费争议,于6月22日前作出书面答复。
在位于商贸城的佳美超市办公室,市消协向超市负责人出示了《消费争议调查函》。针对佳和超市提货单一事,负责人刘先生表示,以前佳和超市营业时,作为合作单位,两家超市之间凭提货单相互提货,月底以提货单的金额向发售方结算现金,而眼下佳和超市停业,经营者迟迟没有出面,他们单方无力为消费者兑现佳和超市所发售的提货单。
佳和时代广场商贸有限公司作为佳和超市的场地提供者,其负责人在接收《消费争议调查函》时表示,目前佳和时代广场商贸有限公司正积极与佳和超市经营者联络,以寻求兑付提货单一事的解决办法。由于佳和超市是单独的法人,其负责人从未明确表示不管兑付提货单,且其租赁场地尚未移交给佳和时代广场商贸有限公司,超市设备等还在原地,所以他们作为超市场地提供者也无法插手接管此事。
随后,这位负责人向记者出示了一份《佳和时代广场二楼租赁经营合同》。这是甲方佳和时代广场商贸有限公司与乙方佳和超市经营者于2006年4月14日签订的。其中,合同第7条指出:“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府政策及甲方商场的各项管理规定,乙方不得以甲方名誉或甲方关联名称对外自行发售购物券,若乙方违反,须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甲方有权依照商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处罚额为5000元~15000元人民币。”这位负责人表示,提货单一事对佳和时代广场商贸有限公司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他也希望此事能够得到圆满解决。
这位负责人还透露,佳和超市方已将解决超市提货单一事委托律师代理,并当场致电对方代理律师询问此事解决办法,对方表示稍后将对市消协送达的《消费争议调查函》作出答复。对于佳和超市提货单风波,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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