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浚县钜桥镇王寨村村委会56户村民领到了浚县原种场赔偿的经济损失8000元。
原告浚县钜桥镇王寨村村委会与被告浚县黎阳种子开发中心于2005年9月25日签订了小麦种子繁育合同。合同约定,浚县黎阳种子开发中心必须在小麦种子收获后及时以当地小麦市场价加价10%~15%回收小麦种子。王寨村村委会依约购买了对方小麦原种17635公斤,56户村民种植小麦种子1370亩,辛勤耕耘换来好的收成。可是,黎阳种子开发中心没有依约回收新种子。黎阳种子开发中心多次找黎阳种子开发中心协商未果,后来黎阳种子开发中心负责人借故外出海南,躲避原告。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黎阳种子开发中心一纸诉状将被告起诉到钜桥法庭。
钜桥法庭受理后,多次查找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可均因被告人去楼空无果而归。经到工商部门查询得知,被告根本未在工商部门登记,且被告负责人也找不到。后经多方寻找知情人,最终查知浚县原种场系被告的开办单位,而原种场在浚县是一家经营小麦种子多年的国有企业。法庭依法通知原告将浚县原种场列为共同被告,并遂向其送达了开庭传票。
原种场负责人得知后,为了减少打官司给本单位声誉造成的负面影响,主动到法庭要求协调处理此案。案件有了新的进展。可是原告诉请数额太高,双方难以达成调解协议。法庭经调查了解到村民损失并不大,当年小麦后来涨价,甚至与合同约定差价持平。鉴于此,法庭干警耐心释法,讲明合同违约是以实际受到损失为限,要求过高不但得不到法律保护,还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同时进一步做被告方的工作,使其明白违约带有惩罚性质,农民的损失依法必须赔偿。经法庭多次耐心调解,最终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并承担了案件诉讼费。 (刘国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