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特别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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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对腐败行为的一次对症下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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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6 月 27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形势下对腐败行为的一次对症下药

  中纪委精确打击新腐败

  精确瞄准“擦边球”

  

  相对于之前的种种规定,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告诉记者,此次《规定》最大的特点在于“把最近几年查办案件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了出来,进一步细化了党纪条例的相关规定,实现了‘精确瞄准’”。

  6月8日,在中共中央纪委就如何贯彻落实《规定》召开的专门会议上,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纪委副书记何勇说,当前违纪违法案件有“新动向、新成因、新形式、新手段”,“《规定》为有效查处权钱交易案件提供了及时、有力的法规依据。”

  任建明用一句古语来形容当前的腐败特点: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他说,“现在的反腐形势更为严峻,腐败行为更具有隐蔽性与复杂性。”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对记者分析说,上个世纪80年代,腐败的主因是价格双轨制,“官倒”主要是通过“走后门”、“批条子”,利用价格差价行贿受贿、投机诈骗、倒买倒卖。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起,官员腐败则更主要表现为大规模的农村圈地运动、国企改制、房地产开发中上下其手。而现在,在传统的手法之外,腐败官员们更倾向于打一些“擦边球”,比如在由“熊”到“牛”的股市中,利用自己的职权获取干股是比较通行的做法之一。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系主任毛寿龙说,中国的腐败官员们实际上已经能够“娴熟地寻找到法律规定的模糊地带”。在这种情况下,“还用那种开宗明义、大而化之的反腐手段已经解决不了问题了。”

  《规定》首次明确地将那些可能被打“擦边球”的地方一一清楚地列举了出来: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等;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

  胡星斗认为,这客观上是学习西方发达国家反腐经验,因时而变所采取的一种举措。

  

  反腐必须与时俱进

  

  反腐精确瞄准的需要,很大程度上来自贪腐特点发生的变化。腐败严重程度趋烈自不用说——在今年“两会”上,温家宝总理说,“随着发展市场经济,腐败现象接连不断地发生,而且越来越严重,甚至涉及到许多高级的领导人。”

  仅2006年,全国共有97260人受到党纪处分,占党员总数1.4%。。其中,有7名省部级干部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这些案件较多的表现为商业贿赂。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商业贿赂犯罪案件9582件,涉案总金额15亿余元。其中,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6个重点领域以及出版发行、银行信贷等9个重点部位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7182件,占立案总数的75%。

  今年4月,记者在湖南郴州采访郴州市前纪委书记曾锦春一案时,当地一位企业家抱怨说,“哪里有利益,官员就往哪里去;哪里利润高,哪里就搞垄断。”

  原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司司长郝和平“钓贿”的方式之一是,开会时先从兜里掏出一个旧的诺基亚手机放到会议桌上,于是地方官员或企业家心照不宣地赶紧买来新的手机。其出事时,竟然从家里翻出20多部未开包的新款手机。

  但是,如郝和平般公然腐败的尚属少数,更多的腐败官员在通过打“擦边球”的方式进行权钱交易。闹出“认证风波”的全国牙防组,就游走于企业赞助和权钱交易的灰色地带。

  此外,更多腐败官员是不通过自己出手的。据查明,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通过职权为其情妇承揽工程谋取巨额非法利益。坊间戏语:“一个贪官的背后一定有一个贪婪的情人。”

  而国家药监局前局长郑筱萸,“双规”以后才想明白,通过家属接受企业的财物也是受贿。

  这种受贿还是容易被抓住把柄的,更为隐蔽的是“权力期权化”。前不久爆出的原上海建设党委书记、上海市房地产行业协会会长陈士杰,原上海市房地局副局长、上海土地学会会长殷国元等,都是退休后“下海”捞“大鱼”。相关调查表明,他们不过是任上权力任后享受。而不少退休官员“下海”后成为诸如企业的高级顾问,早已不是什么秘密,其间是否有猫腻,一直耐人寻味。

  这些层出不穷的腐败花样,已经不再能够激起大家的惊讶。正是在这种情况下,顺应形势发展,中共对腐败的认识与制度化的治理也在逐渐强化。

  2005年1月,中共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首次提出了反腐败工作的基本目标,“到2010年,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建成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大框架形成局面下的具体措施更是层出不穷。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对记者说,“恐怕几千个文件都不止了。”而严禁通过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则是新形势下对腐败行为的一次对症下药。

  

  关键在落实

  

  腐败多发的原因耳熟能详。在今年的“两会”上,温家宝总理在会见中外记者回答关于反腐败问题的提问时,非常明确地表示:“造成腐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权力过于集中,而又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这就是我国目前反腐面临的结构性困境。胡星斗说,我国目前已制订了300多部法律、800多部法规和3万多个规章,但通病是,在不受监督、肆意延伸的权力面前效果有限。

  在轰动一时的郑筱萸案中,尽管有《行政许可法》的明确规定,药监系统在做药品审批时也引进了专家的技术评审,但是事后证明,专家的技术评审形同虚设,行政审批权力依旧高于一切。

  一些接受采访的专家学者对本次新《规定》的效用还是表达了一定程度的担心。中央党校的一位专家在给记者的短信中评论《规定》说:“类似通知太多,基本属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尽管《规定》列出了有针对性的8条禁令,但其现实的可操作性如何,还有待实践检验。胡星斗说,“关键是这些规定有多少可以落实。”他认为,《规定》里虽然列举了严禁,也有“严肃处理”的话,但是没有看到具体的问责惩罚措施,“没有大力度的问责惩罚,所有的规定效用就会大打折扣。”

  这样的例子已经很多。胡星斗举例说,1995年5月25日,中办、国办联合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但由于缺乏监督与问责,最后不了了之。

  针对此次《规定》的具体条款也有一些争议。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说,权力的期权化是很难认定的。当事人双方很多只有一个口头的约定,要取证也是非常难的。在此情况下,如何认定是一个大问题。“但在很多国家这就不是一个问题,”任举例说,在新加坡,只要官员的一项决策,结果明显不合理,那就足以让这个官员接受惩罚。而在中国,这一点还做不到。“而且,在具体操作中,如何保证举报的有效性、有效保护举报人,这都是个问题。”

  然而无论如何,我们看到,在制度反腐的征途上,中国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据《中国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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