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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7 月 5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市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权属归业主所有

王娜

  我市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小区  权属归业主所有

  本报讯(记者 王娜)7月4日记者从市规划局获悉,日前我市出台的《鹤壁市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规定》,对住宅小区配套公共设施的建设和权属等作出详细规定,明确了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权属归业主所有。

  文件规定,住宅小区内的教育、医疗、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在住宅总建筑面积开发完成5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在总规划完成80%前建成交付使用,并明确规定住宅小区的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则按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必须纳入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另外,在住宅小区内应提供建筑面积不低于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2%。的物业管理专用商业服务设施用房,其成本摊入小区建设成本,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其收益由业主委员会依照业主大会通过的办法使用。

  住宅小区内的车库、车位等,应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地面停车位属业主共有,使用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业主委员会交纳使用费或租金,同时向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地下车库、地下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该文件还规定,住宅小区的开发、销售企业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应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实施计划在销售场所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地点、时序、交付时间等,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购房者。

  (线索提供:彭宏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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