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淇滨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人身损害赔偿案,依法判决某铁路局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208400.32元。
原告之女王某(未成年人)和其他小伙伴在车站内攀爬列车车厢时,不幸被高压电击中,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原告与某铁路局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304500.4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之女王某在车站内遭高压电击死亡,被告某铁路局疏于管理,是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根据特殊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被告存在的过错,被告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认为,受害人王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对其负有保护、管理、教育的职责,原告作为受害人的法定监护人,未充分尽到安全教育的监护职责,因此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李辛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