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规定: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2006年7月,又出台《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税务部门全面开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后,在现有的政策框架内,如何避税是许多交易当事人想法解决的问题,这就是交易当事人欲通过“赠与”的方式转让房产的主要原因。在这种情况下,便出现了较为典型的“房产赠与”交易形式,即房产的“假赠与、真买卖”行为,这种房产转让方式集中体现在二手房交易中。
以“假赠与”形式进行的真实买卖房产交易如果得以实现,将会在法律上出现很多问题,一旦当事人双方产生纠纷,很可能会导致“赠与”行为无效。
依据目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这种行为将可能导致以下后果:一、由于“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受赠人”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因此,如果一方要求按照买卖合同履行义务,一旦产生纠纷,依据赠与登记过户的原则,是无法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二、由于房产“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受赠人”无须向“赠与人”支付房价款。因此,一旦发生纠纷,“受赠人”“违约”,依据“赠与合同”,“赠与人”将可能无法得到对方私下承诺的“购房款”。三、当事人之所以采用这种方式转让房产,其目的就是为了逃税,而作为受让人的一方,由于在法律上“受赠人”属于“无偿”取得房产,将来其若再转让时,依据规定,将被全额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所以,这种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最终由受让人承担。
总之,以“假赠与、真买卖”的方式交易房产,从表面上看,当事人规避了不少费用,但实际上却隐含了很大的风险。因此,这种房产转让方式对当事人双方有百害而无一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