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观点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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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筱萸为害巨大依法当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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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7 月 13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郑筱萸为害巨大依法当诛
○项 凌
项 凌

  郑筱萸伏法了!

  多行不义必自毙!郑筱萸伏法,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充分体现了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坚定不移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对腐败分子,不论是谁,不论职务有多高,不论隐藏有多深,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决不手软!郑筱萸伏法,是法有明文、刑当其罪、罚合其责。

  身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郑筱萸置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顾,利用职权大搞权钱交易,大肆收受贿赂;他玩忽职守,草率启动全国范围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专项工作,擅自降低审批标准,滥批药名,失职渎职,极大地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一句话,郑筱萸的所作所为,后果严重——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严重破坏了国家药品监管的正常工作秩序,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的确,这样明目张胆、后果严重的犯罪,法律不能饶恕,人民无法原谅。

  近年来,随着党中央反腐倡廉力度的不断加大,党风进一步好转,但是仍有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受金钱、利益驱使,不惜以身试法,比如郑筱萸之流。他们把党和人民的嘱托与期望抛在脑后,把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承诺抛在脑后……

  我们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使党员干部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时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恪尽职守。要严厉惩治腐败,党内决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党员,决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谁敢无视国法、胡作非为,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党员干部当以郑筱萸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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