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石艳艳)7月23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意见》,我市将对这些企业的劳动用工情况进行监察,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延长劳动时间的企业将被重罚。
单位用工必须签订合同
今后,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在30日内填写《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到劳动部门备案。用人方未按期报告,劳动部门将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企业,劳动部门将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用人方在招用劳动者时,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条款要明确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当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和支付时间等。用人方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用一名童工月罚5000元
根据《意见》,用人方招用人员时,必须核对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进行用工登记,不满16周岁的人员,一律不得招用。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将按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处罚。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人,雇佣者不得让其从事矿山井下、高温高空、有毒有害工种等体力劳动强度高的劳动,禁止强迫劳动。
若发现劳动者的证件被扣押,公安机关还将对雇佣者依法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