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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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小区丢摩托 物业公司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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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7 月 31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业主小区丢摩托 物业公司应负责

刘海 杨靓

  本报讯 小区的业主在小区内丢了摩托车,随后要求物业公司对其进行赔偿,而物业公司则认为物业管理费中不包括车辆看管费,因而拒绝赔偿。日前,淇滨区法院对这起赔偿纠纷案进行审理,判决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原告损失4300元,经法院强制执行,物业公司已赔偿了原告的全部损失。

  据悉,今年1月23日19时左右,王先生下班回家,将自己新买的摩托车停放在所居住的1号楼1单元楼下。21时许,王先生下楼时发现摩托车被盗。王先生认为,自己已向小区的物业公司交纳了物业管理费,双方已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依法应当保障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于其未尽到义务而导致自己的摩托车被盗,所以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物业公司理应给业主提供安全的居住环境,保护住户的财产安全,由于被告的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因此被告应负赔偿责任。  (刘海 杨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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