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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不达标 用户可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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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8 月 10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10月1日起实施
供热不达标 用户可获赔

韩海波

  本报讯(记者 韩海波)8月7日,市发改委价格管理部门负责人向记者透露,我国《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出台,《办法》对供热质量不达标、擅自降低供暖质量需补偿用户等问题都有具体规定。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7月初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并定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这个《办法》是完善城市供热价格形成机制、规范供热价格管理的重要依据,我们已经向市政府提出了关于我市供热价格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今冬采暖期我市将按照该《办法》执行。”

  据了解,《办法》不仅对供热企业的供热质量标准作出了规定,还规定凡达不到规定供热质量标准的,供热企业应按照合同对用户进行补偿和赔偿;供热企业擅自提高供热价格或通过缩短供热时间、降低供热质量标准等手段变相提价的,同级或同级以上价格管理部门有权依据《价格法》给予处罚。此外,用户不按约定价格按时缴纳供热费用或者拒不缴费的,供热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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