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娜)8月10日,淇滨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大狗伤人案。由于狗的主人在开庭前认识到自己理屈,最终,被狗咬伤的人和狗主人达成赔偿协议,后者当场付给前者一次性赔偿4000元。
去年7月16日下午3时左右,13岁男孩小陈从租住的楼房门口经过时,房东朱某家饲养的大狗正蹲在门口。该狗见到小陈后,突然跃起冲向小陈,张嘴就咬。小陈一边哭叫一边往外逃,当时屋里没有其他人,小陈的哭声无济于事。大狗一直把小陈追咬到马路上,追咬了十几米才被经过的路人吓退,停止撕咬。此时的小陈已是遍体伤痕。熟人找来小陈的母亲,及时把小陈送到医院救治。医生在小陈的左腿和左前臂伤口处缝了19针,花去医药费3000余元。
事情虽然过去一年多,小陈身上的伤口早已愈合,但留下了不少疤痕,更为重要的是,此事在小陈心理上留下的阴影一直无法去除。
根据法律规定,狗咬人,由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担责,除非事情是由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例如将狗激怒)。
(线索提供:新保 卷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