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女孩小唐本月10日患病住院,12天后病愈出院。由于此前小唐已参加了幼儿平安保险,小唐的父亲来到保险公司要求给付医疗保险金,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以小唐的保险合同生效不足90天为由拒绝理赔。
小唐的父亲说,保险公司的保险单上面写的保险期限为一年,其保险事项说明中并没有保险合同生效不足90天不予赔付的约定。因此,他认为保险公司应该支付小唐的医疗费用。这样一来,双方各执一词,谁也说服不了谁。
8月21日,在位于山城区朝阳街小唐投保的这家保险公司,记者看到小唐的保险单上面注明的保险期间为“2007年8月7日零时起至2008年8月6日二十四时止”。小唐的父亲指着保险单上的保险事项说,这上面写着保险公司的保险事项说明,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小唐是在保险期间生病住院的,如果扣除了90天的保险期,她的保险期间就不够约定的一年时间了。
就小唐父亲提出的疑问,这家保险公司营业部一位姓赵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解释,此前他们公司向社会发放了致家长的一封信,已经在信中告知大家,对首次参保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90日内,保险公司不予承担保险责任。小唐是在保险合同生效90日内生病住院的,所以他们不能给付医疗费。而从事法律工作的唐父说,一方面他以前没有看到过保险公司致家长的一封信,另一方面他现在才看到的这封信只能算是一张宣传单,不能视为保险合同的附加条款,因此准备继续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