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肖广军)8月24日,记者从市教育局了解到,《关于我省高校2007~2008学年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工作安排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3日发布。《意见》规定,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每生贷款总金额不高于6000元,各代理网点必须及时划拨,严禁以各种理由滞留助学贷款资金,一旦发现将追究经办人员的责任。
《意见》规定,借款合同起始日期为2007年11月8日。借款合同到期日:2年制、3年制学生至2013年9月7日止,共计5年10个月;4年制学生至2014年9月7日止,共计6年10个月;5年制学生至2015年9月7日止,共计7年10个月,依此类推。贷款发放日:2007年11月8日;贷款起息日:2007年11月9日。本年度贷款首次利率统一为中国人民银行届时规定的五年期贷款利率,以后随利率变化及合同的具体规定作相应的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