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磊)私家车主李先生近日遇到了一件烦心事,他的机动车在各项安全技术检验均合格的情况下,公安车管部门却以该机动车有历史违法记录未处理为由不予通过审验。由于交涉无果,8月28日,李先生将公安车管部门告上法庭。
今年8月23日,李先生驾驶自己的爱车来到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审验车辆。据李先生介绍,他的机动车按照程序在车管所依次进行了各项安全技术检验,结果出来后,车辆各项指标均符合规定。之后,李先生又按要求向车管所提供了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单,但此时他却获知,自己的车辆因有历史违法未经处理的记录,车管所不予通过检验。
爱车未能通过车管部门的检验,李先生面临着无法开车上路的麻烦。无奈的李先生只得专门去查询了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据此,李先生认为,公安车管部门以“车辆历史违法纪录未处理”为由对他的车辆不予通过审验属于“附加其他条件”和“不作为”。
昨日,记者就李先生遇到的情况向市公安交巡警支队进行了咨询。据支队法制室王主任介绍,车管所不予通过李先生的车辆审验并不是随意而为,而是完全有依据的。因为国家公安部发布、与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时施行的2004年第72号令第34条中明确规定,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所以李先生的车辆在未消除历史违法记录的情况下,是无法通过车管部门的审验的。
由于对公安交管部门的做法存有异议,几经交涉无果的李先生一怒之下将公安交管部门告上了法庭。记者了解到,8月28日,淇滨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