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经历了数次不愉快,9月3日,新区消费者王先生还是讨回了本该属于他的发票。
“我买东西,开张发票咋这么难?”9月1日,记者接到王先生反映,他在太行路边的一家车行买了一辆新自行车,可是店主却没有给他开发票。8月18日买的车,他8月21日、28日和9月1日连续不断到该店索要发票,但是店主以种种借口不给发票,他想知道店主的行为是否不当?
9月1日,记者在市工商局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开具发票,这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当记者9月1日来到该店时,老板的答复是:我们不是不想给顾客发票,我们的发票是即用即领,当时我们的确没有发票给他,8月21日王先生根本没有来,28日他来时,发票刚好用完。顾客也太性急了吧,车子都给他了,我们还会舍不得给他发票?本来说好今天让他来给他开发票的,这不正赶上周六吗,你们让他下周一来,到时候如果我不给他发票,我就收回自行车,退还他的钱。
9月3日下午,王先生说自己依照约定去了该店,向老板要发票,但是老板仍是极力敷衍,并且态度很不好。他当时很生气,和老板发生了争执,虽然发票最终索要回来,但窝了一肚子火。
王先生告诉记者,当时买车时,老板说发票刚用完,并且诚恳地承诺8月21日一定给他。21日,老板又说发票用完,他也没有怀疑,直到28日没拿到发票,他才发慌。毕竟,发票是维权的凭据,如果车子不慎丢失或者出现质量问题,他寻求解决途径才有法律依据。
他希望市民在购买物品时,一定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能只凭几句客套话就被商家打发走。如果没有凭据,一旦发生意外,吃亏的是消费者自己。
对此,市国税局相关同志表示,他们一定会加大监督力度,加强整顿各类经营者的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