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韩海波)昨日上午,记者在我市中秋节和国庆节期间食品及相关商品价格政策提醒会上获悉,“双节”期间,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有关部门提醒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和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凡是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故意引起市场价格大幅度提高等,均属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可以视情况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有关部门还提醒广大市民,要对粮油、猪肉等食品生产、销售单位进行监督,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